基 金 會 組 織 圖


 

 

  

創會發起人名錄

62年9月27日

王永慶、王民寧、王祖祥、王惕吾、毛松年、朱仰高、李  葉、

李崇年、李振宇、李建興、李闓東、何應欽、何  傳、何青棠、

余若陶、余紀忠、金扶東、金明儒、宗仁卿、吳三連、吳火獅、

吳幼林、吳其儉、吳敏之、林永樑、林柏壽、林挺生、周裕璘、

胡克敏、唐  縱、星兆鐸、范永炎、范樹三、姜紹誠、徐有庠、

莊育民、莊振明、陳立夫、陳  理、陳怡魁陳若慧、陳茂榜、

陳祖平、陳勉修、陳啟川、陳啟清、陳添財、陳逢源、陳幹卿、

陳蒼正、陳德曾、黃秉心、黃維三、黃雲飛、黃烈火、張金鑑、

張德敏、張聘三、張敏鈺、許金德、許國邦、湯  毅、辜振甫、

馮靜仁、楊一峰、鄔文華、楚崧秋、廖榮祺、蔡志謙、蔡萬春、

董大成、董漢槎、劉驊南、楊管北、鍾貢勛、盧光舜、龐壽峰、

謝運璠、嚴慶齡、余歐授真、范卞路得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62年9月27日經發起人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62年11月25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75年5月27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90年3月25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90年6月24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28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28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8月15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8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經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九次修正)。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法聲請財團法人登記。

 

第二條  本會之創設,旨在籌募基金,俾便延攬優秀之中西醫藥人才,使用最新之科學方法與設備,從事中國醫藥研究與發展,尤以痼疾、癌症為研究重點,以宏揚中國固有文化,提供人類維護健康之最大服務。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裕民一路40巷27號2樓。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徵集民間收藏之中藥驗方,及以中藥中醫治癒特殊病症之實例,加以分析研究,以確定其價值,而推廣利用。

二、揀選特別有效之中藥,與中外醫藥研究機構合作,進行分析化驗,作成訂定品質管制標準,求得世界科學界之承認,並為世界醫藥界所普遍採用。

三、蒐集中國各種醫藥典籍,作有系統之研究整理,擇其重要者,用外文譯述,以便利學者之研習。

四、提升中藥材品質,辦理認證事宜。

五、編輯中西醫藥融和研究,及實驗成果之書刊,以供中外醫藥界之參考。

六、獎勵醫藥界人士及大專院校生,對結合中西醫藥學術之研究,以促進新學術之昌明。

七、推動兩岸中西醫藥學術交流與開發合作。

八、其他有關發揚中國醫藥學術及實用之活動。

 

第五條  本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發起人之捐獻。

二、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前項各項基金,包含動產及不動產。

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第六條  本會基金,除房屋、土地供本會作業或其他有關活動之使用外,其現金部分,為期保值生息,得用於購買政府核准之金融衍生商品。

 

第七條  本會基金,得於執行第四條所定任務時,編訂事業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核定,於基金孳息項下撥支。

 

第八條  本會為長期研究機構,組織因故解散時,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或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

 

第九條  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為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就捐款人與中西醫藥界人士遴聘之。以後各屆董事分別由前屆之董事會選舉之。董事產生後組成董事會,並推選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行使職權,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得視需要,置名譽董事長一人、榮譽董事及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敦聘。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年舉行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常務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要求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會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及董事會議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之任務與目標。

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三、決定長程計畫之方向與年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

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董事、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核。

七、聘(解)任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幹事等會務人員,並定期評鑑其工作績效。

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之擬議。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會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監督本會會務、財務、財物等一切事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常務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監察人不得兼任本會董事或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本會董事中,推選三人至五人組成之,並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基金保管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基金之保管(包括各項不動產契據、有價證劵、存摺、存簿及債權憑證之保管)。

二、基金孳息及年度結餘預算運用之研議。

 

第十四條  本會設醫藥研究發展委員會,由本會董事中,推選三人至五人組成之,並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延聘中外名流碩彥及學有專長或有志研習結合中西醫術之中西醫藥從業者若干人為研究委員(不定額)組成之,並推選召集人一人至五人,置執行秘書一人。

醫藥研究發展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中藥驗方之徵集、審查及編印。

二、發行中國醫藥期刊、典籍之蒐集及編譯。

三、融合中西醫藥實驗成果之報導。

前項各款實施辦法另定之。

執行第三項業務所需經費,得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由董事會核定,於基金孳息項下撥支。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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